人力资源日常工作中容易触犯法律,有那些行为
日期:2017-10-03 浏览

人力资源部门是企业内外沟通一个极其总要的部门,不论是对外招聘还是内部调整都能看到HR的身影。正是由于人力资源工作的特殊性,HR在日常工作的一些行为极易触碰到法律。

  1.招聘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

  看下面这家企业的招聘信息,内容是这样的:

  a.重点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酒店管理专业,911院校工程优先录取;

  b.女性,30周岁以下,外貌端正,身体健康,无残疾;

  c.北京户籍或者居住在公司附近者优先考虑

  其中“女性”“30周岁”“北京户籍”等这些字眼包含明显的歧视。

  根据《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中的规定。用人企业单位对外公布的招聘信息或者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这里的歧视性内容包括: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等等。

  上面企业中招聘信息违反了《就业促进法》,不利于市场和谐稳定发展,包含歧视色彩。作为公司不仅需要赔礼道歉,还要支付员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金等。

  因此,X职场在这里要提醒人力资源工作者们:在发布招聘信息或者广告的时候,千万不要含有歧视性色彩的,比如: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等内容,更多的是应该关注跟工作相关的,否则那就是违法,对公司百害而无一利。

  2.对于试用期的员工随意开除

  在不少人力资源部门工作者眼里,试用期的员工由于没有与企业签劳动合同,因此是可以随便开除的。

  如果和HR这么想,那就很没有法律常识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即便是人力资源工作者真的要开除试用期员工,那也要给出正当合适的理由,而不应该以员工无法胜任岗位为借口,要进行一定的培训,经过岗位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这时候就可以辞退了。但是辞退的同时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3.在给员工办理离职的时候拖沓(不彻底)

  有的HR在员工提出离职的时候,由于公司还没有对岗位发布招聘信息,新人还没有入职。于是就这么拖着不让离职员工走,在离职手续方面一直不予办理。其实这也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这样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员工提出离职的时候,企业HR是没有资格阻拦的,正确的做法是向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且在员工离职之日起15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档案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4.对于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的员工不及时续签

  由于某些原因当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企业不及时进行续签。如果出现这样的行为可能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主要表现为两个结果: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决定续签的,最好的做法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续签完;但是双方都无法就续签事项达成一致的,那就应该过早的决定不续签,不要拖沓,否则容易造成事实劳动关系,致使额外的成本支出。

  对于企业与员工不能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那么企业就要向员工制服两倍的工资了。所以关于劳动合同续签事项企业一定要重视,否则损失是巨大的。

  5.关于薪资和岗位调动方面缺乏正当理由

  举个例子,W企业的部门主管对于新招聘的员工由于连续三个月无法达到其要求,认为该员工不适合所在的岗位,于是对其进行调岗,并要求人力资源部门对该员工进行调薪(降低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正常条件下,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企业单方面调岗是无效的,作为员工可以提出拒绝,所以当企业真的想要对员工进行调岗的时候一定要协商一致,否则也是很麻烦的事情。

  当然了,对于那些真的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企业也是有权利进行单方调岗的,这个时候员工拒绝无效,这也是法律对企业的保障。但是企业一定要保留一定的证据,做到企业对员工的考核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关于薪资调整方面,尤其是涉及到降薪的,用人单位要给出合理的理由;对于浮动较大的如绩效奖金等用人企业应当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发送。

  6.试用期的员工不予上缴保险

  有的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或者缺乏法律意识,人力资源工作者就对试用期的员工不缴纳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不缴纳社保貌似节约了成本,可损害是巨大的。举个例子:如果试用期内员工受了工伤,由于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企业就要承担员工所有的工伤待遇和赔偿。企业别想耍赖,员工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因此聪明的人力资源工作者们要注意了,只要员工进了公司,成为了公司的一员,那就一定要缴纳社保。

  以上是关于HR在日常工作中极易触犯到法律的一些内容,HR们要当心了,不要由于一时大意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